发布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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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定无法收回,怎么办?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那么对于这种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公司账务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又如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合理扣除呢?
01 确认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声明; 3、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5、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第三条。 02 备查资料 为使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在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合理的税前扣除,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03 相关账务处理 1、例如:A公司有一笔2019年11月的应收账款10万元,为B公司所欠货款,经催款多次无果,A公司财务于2021年末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2022年4月进行汇算清缴时,事务所认为该坏账损失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故要求A公司进行纳税调增,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交企业所得税。 故: (1)2021年末计提坏账损失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10万 贷:坏账损失 10万 (新企业会计制度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旧企业会计制度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2022年4月时,对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 (3)2022年补交该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 贷:银行存款 2.5万 2、接上例,若在2022年8月,B公司倒闭注销了,故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对该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则: (1)冲销应收账款: 借:坏账损失 10万 贷:应收账款 10万 (2)对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减,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同时,注意对该应收账款的损失进行相关资料备查!
1、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声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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